新要求来了,事关住房租赁经营!

发布时间: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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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1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的通知,对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范企业主体行为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从事住房租赁的企业及经纪机构应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的住房租赁合同参考示范文本,并通过省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向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租赁备案。未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房地产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屋交易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明码标价,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严禁“高进低出”“长收短付”。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二、推广使用租赁平台

各地要统一使用省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数据库,充分运用省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开展住房租赁服务工作,实行租金押金监管。各房地产网络信息平台要主动与省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对接,住房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前须通过省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备案,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时须网签备案。

三、加强部门协作联动

城市政府对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负主体责任。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协同的联合监管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完善省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牵头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定期曝光典型案例。发展改革部门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住房租赁信用评价体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登记,并注明经营范围为“住房租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哄抬租金、垄断租赁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金融机构加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租赁住房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涉嫌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网信办负责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书面认定意见,对属地违规发布虚假信息的网络信息平台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各地要推动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用共享,强化责任落实。

四、开展市场专项整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和金融机构等违规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重点打击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不通过省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哄抬租金及垄断市场等行为。定期与金融机构共享“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加强风险评估和管控,净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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