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发布九条措施,事关加强房屋安全隐患整治!

来源:湘潭日报 发布时间: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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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湘潭市加强房屋安全隐患整治九条措施》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潭市加强房屋安全隐患整治九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加强房屋安全隐患整治九条措施》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湘潭市加强房屋安全隐患整治九条措施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望城区“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采取“控、撤、停、缓、拆、销、调、补、究”等断然措施,全面深入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现制定以下九条措施。

一、精准控。凡属以下情况,一律予以精准管控:

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在外租房的学生实行“一人一表”审批制,学校须查验学生所租房屋消防检测合格证明、房屋备案证或安全鉴定报告后,方可履行审批手续;对未经审批在外租房的,学校要立即动员、监督学生回校住宿并函告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实行“一房一卡”认定制,由水、电、气、网等经营单位采取相关措施,实行严格管控;

对存在安全隐患和使用功能缺陷的自建房,实行“一户一 牌”警示制,在显眼位置安装警示装置,并由街道(乡镇)、 社区(村)安排专人管控;

对新登记市场主体实行“一照一证”查验制,没有房屋产权证明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的商品房及非法建筑、危险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自建房屋依法不得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全面开展承诺告知审批“回头看”,凡已获得的各类行政许可,承诺未兑现的,一律按规定重新审核。

二、坚决撤。凡属以下情况,一律先撤离人员,分类分级抓好房屋整改到位:

D级危房一律停止使用,人员迅速撤离;

地基沉降不均、裂纹宽度过大、房屋倾斜明显、构件变形失稳、外墙脱落严重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用房,一律停止使用,人员迅速撤离;

消防器材不足、应急指示照明不全、水源不足、道路不通、疏散楼梯宽度不够、防火分隔不合格等经营性用房,一律停止使用,人员迅速撤离。

三、立即停。凡属以下情况,一律先停止施工、营业或使用,分类加强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经审批,正在擅自违规改扩建施工的,应立即停止施工;

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分隔群租等经营性用房,一律停业;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用于生产储存经营出租的,一律停产停业;

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餐饮等经营场所,一律停业;

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轻质房屋和隔墙的经营场所,一律停止使用;

养老、托幼、教培等特殊机构未经安全鉴定的,一律停业;

四、合理缓。凡属以下情况,一律先予缓建缓用:

对于已鉴定为C级危房的城乡自建房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加固修缮,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已建成房屋选址、施工、验收、经营手续不全、不规范的,暂停使用,有关部门要督促产权人限期整改,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批先建房、隐患未消除、装修不达标的,暂缓使用,整改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强力拆。凡属以下情况,一律予以拆除:

凡是经有资质检测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一律拆除;

凡是在自建房外窗、疏散走道等区域安装严重影响疏散逃生的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的,一律拆除;

经鉴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规超建部分建筑,一律拆除。

六、依法销。凡属以下情况,一律撤销资质资格:

出具虚假评估鉴定报告的机构和从业人员,一律依法撤销检测、鉴定机构的资质和人员从业资格;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业主非法违规获得与之相关的各类证照,一律依法撤销;

根据相关部门的认定意见和提请,对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市场主体,限期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或拒绝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规范调。凡属以下情况,根据实际予以调整:

对满足安全条件的自建房改作经营性用房的,先停止营业,经有关部门审核办理好相关手续,满足经营要求的条件之后,可依法依规依程序调整为经营性用房。

八、酌情补。凡属以下情况,可补办相关手续:

凡经检测满足安全、消防等功能条件的违规建房,经业主申请、相关部门核实后,可依法依规依程序补办完善相关手续。

九、严肃究。凡属以下情况,一律严肃追究责任:

对存在重大房屋安全隐患拒不整改且抗拒执法的,一律由公安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拒不配合排查整治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属地党委、政府和园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安全管理具体工作,组织实施整治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务必高度负责,指导并协同实施相关整治措施;凡因失管失责发生事故的,一律依纪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监督力度,对失职失责的公职人员,要严肃追责问责;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将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作为重点, 以“四不两直”方式,下沉一线,加强督查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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